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11]14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0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评议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系(院)初审与推荐。各系(院)评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在系(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由专人指导候选人完成《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复核。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和初审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无记名的差额推荐,将推荐报送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议与批准。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学生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核准。事迹宣传采用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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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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