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为80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学校设立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拟获奖学生的资格;
(三)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四)审查拟获奖学生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议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六)受理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 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广泛宣传 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并确保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并提交。
(二) 组织申请 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及排名等,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生提交申请后,经班内学生评议,辅导员调查摸底,班小组评议后上报院(系),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将名单和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在院(系)上报一周内审核、汇总各院(系)上报情况,报领导小组评审决定,学院将获奖者名单公示5天后,无异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四) 院系初评
(1)各院系组织初评 ,在院系领导监督与指导下由本院系学生民主评选;
(2)初步拟定 各院系评审小组、确定本单位建议获奖人选;
(3)初步公示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查
(1)整理材料,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审议批准
(1)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2)学校将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3)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七)表彰奖励
通过银行卡的形式为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奖励证书,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按照《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程序,严肃纪律。若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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