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详解
日期:2020-06-19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13

第一节 预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精准度,减轻各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压力,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推进预申请工作。

一、工作目标

预申请工作是简化贷款办理手续、提高受理效率、缓解受理高峰期压力和减少学生奔波的重要措施和途径。通过预申请的学生,不需要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二、预申请范围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均应开展预申请工作。预申请的对象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下同)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未在高中阶段进行预申请,但因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在正式受理前,按照财教〔2008196 号文件规定结合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为其办理预申请,并将其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三、预申请开始时间

各地开展预申请的时间要与本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时间相衔接。原则上,每年 9 月(高三第一学期)各地即可启动下一年度的预申请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1. 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前组织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 市级资助中心负责指导下辖县级资助中心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参加高考。

3.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高中通过讲好“一堂课”、开展专题讲座、张贴海报、印发宣传材料、播放宣传片等方式使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相关申办流程和还款方式等。

(二)组织开展预申请

1.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地方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对接,形成合力,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纳入预申请。

2. 各高中阶段学校应按照预申请范围编制本校的《预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1)并加盖学校公章;各校按照属地原则,将盖章后的表格和对应的电子件报送至学校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的预申请,也要按照《预申请汇总表》格式加盖公章后存档。

3. 县级资助中心需对每所高中提供的《预申请汇总表》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问题的,应退回学校要求其整改。

4.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县(或省)为单位将预申请相关数据录入(或通过 EXCEL 表格导入,格式要求见附件 1)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提示:

省级资助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预申请工作推广至高校,由高校负责在本校范围内开展高考前户籍在本省的在校学生的预申请工作。

通过预申请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选择高考前户籍所在的县级资助中心,提交正式贷款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并签字。有条件的学生,可以将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申请表》上传至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提高现场受理效率。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流程图

第 二 节 贷款受理

在每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受理期间,省级资助中心应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组织各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现场受理工作。有条件的省份,还应充分发挥市级资助中心对县级资助中心的统筹协调作用。受理过程中,各县级资助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资料审查,核对有关信息,做到尽职免责。

一、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户籍与学生高考前户籍地相同,且自愿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 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 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额度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情况表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 12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七)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 7 31 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八)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的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地、各中央部署高校要根据16 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提示:

 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直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三、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 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直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

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二、申请审查

县级资助中心应组织辖区内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并负责对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首次贷款的学生是否通过预申请或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情况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申请表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且与系统信息信息一致。审查未通过的,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需要向申请人说明谢绝原因。审查通过的,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组织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原则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电子受理方式为主。暂不具备电子化受理的地区,可以采取传统纸质受理方式。

提示:

通过电子化手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与未通过电子化手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贷款政策上一致;电子《借款合同》与纸质《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因高校账户信息错误,影响助学贷款发放的,高校应立即改正错误,同时及时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通过电子化手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与未通过电子化手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贷款政策上一致;电子《借款合同》与纸质《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首次申请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核查首贷学生是否已进行预申请。对于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812号)要求,由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二)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 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维护。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

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复核

一、合同签订

(一)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通过高拍仪附带身份证读卡器获得准确的学

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1. 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通过问询、比对本人和身份证照片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身份。特别注意查看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使用高拍仪读取信息。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使用高拍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相应按钮,读取身份证芯片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学生申请信息。

3. 核实学生是否已通过预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可在“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明细”页签的其他信息项下“是否预申请”查询。

4. 如果学生已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了本年度贷款申请,读取身份证后,系统界面将自动显示出该生的申请信息。

5. 如果学生系首贷且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本年度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需要新增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新增合同;如果学生是续贷且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本年度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直接新增合同,操作流程与未开展电子化试点前的流程相同(简称“原流程”,下同)。

提示:

2018 年起,身份证读卡器也可以读取共同借款人信息。县级资助中心选择共同借款人对应的学生申请信息;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不得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若学生未在线点击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约定与承诺书》”),需在合同签订环节补签《约定与承诺书》。

(二)检查、核对、上传 申贷材料

1. 申贷材料

根据各地电子化程度不同,学生提供的申贷材料有所区别: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贷材料

提示:

首贷、续贷学生均需提交《申请表》(附件 2-1);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交《认定表》(附件 2-2);

属于地区②的县级资助中心要妥善保管申贷材料复印件,不得泄露学生或家长的个人隐私。当年贷款发放后,省级资助中心需要会同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组织各县级资助中心以县为单位对申贷材料复印件集中销毁。各县不得将相关材料当废纸变卖或自行处理;

办理首贷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县级资助中心需查验双方户口簿原件,无需留存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续贷时,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行后续的续贷申请与办理;

若借款学生《学生证》丢失,县级资助中心可以要求学生提供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也可以要求学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代替《学生证》。

2. 上传申贷材料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需要确保扫描的申贷材料清晰、完整。

① 首贷学生: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生证”或“学信网证明”,如未通过预申请还要上传《认定表》)。

 已通过预申请的学生仅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1)。

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需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2)。

2. 上传申贷材料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需要确保扫描的申贷材料清晰、完整。

1) 首贷学生: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生证”或“学信网证明”,如未通过预申请还要上传《认定表》)。

 已通过预申请的学生仅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1)。

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需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2)。

提示:

首贷扫描顺序及具体要求:

①学生身份证照片面、有效期面;

②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照片页、有效期面;

③《申请表》;

④录取通知书(含录取信息页)(在校生为《学生证》签注页或《学生在校证明》或一个月内“学信网”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⑤《认定表》(如有)。

2)续贷学生需要上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表》原件 2 份材料。

续贷学生需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 2-1)。2019 年,对于持《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 版)》所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办理续贷的学生,各地资助中心也可为其办理续贷。

 提示:

续贷扫描顺序为:

①办理人身份证照片面、有效期面;

②《申请表》;

对于超过 A4 纸大小,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扫描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的,县级资助中心可以扫描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的复印件;

续贷学生无需承诺家庭经济情况。

3. 对于已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过申贷材料扫描件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可以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查看扫描结果,并根据清晰程度选择使用学生自行上传的申贷材料或使用高拍仪重新拍照上传。

提示:

2018 年起,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供学生“自助上传”申贷材料功能;

县级资助中心应做好组织工作,请学生在上传申贷材料 3 3 日后,再前往现场办理业务。

(三)签订合同、打印《受理证明》及《借款合同》副本

1. 签订合同。申贷材料成功上传至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指导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使用手写板签订《借款合同》。

提示:

签字过程中,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第一时间确认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所签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 严禁由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外的第三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需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

2. 为合同加盖电子公章。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再次确认金额、期限后,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加盖县级资助中心公章。

提示:

为让学生知悉《借款合同》条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受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空白《借款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志愿者为学生和家长讲解合同的核心条款;

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告知学生合理选择的贷款期限。

3. 为学生提供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

①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在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页签,点击“打印受理证明”按钮,弹出受理证明下载对话框,进入“打印受理证明”界面,阅读受理证明,确认受理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盖章”按钮盖章。将打印好的《受理证明》交给借款人,并告知其回执

录入截止时间等注意事项。

② 县级资助中心应为每位学生打印一份《借款合同》副本。

4. 告知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受理证明》。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凭《受理证明》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 10 10 日前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

2)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掌握贷款审批进度;

3)加强诚信教育,告知借款学生 其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 第二身份证”。

提示:

按照《关于做好 2018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69 号)规定,《受理证明》加盖电子公章( 非彩色打印时公章显示为黑色)。各地教育部门要向辖区内高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高校要及时录入回执;

贷款办理完毕,县级资助中心、分行无需打印电子版《借款合同》用于存档;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1 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二、合同复核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汇总提交前,完成对电子《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申贷材料(以下简称“电子合同附件”)的逐笔复核工作。

(一)复核内容

1. 检查电子合同与合同附件是否确为同一学生;

2. 检查合同附件是否完整、清晰;

3. 检查电子合同印章、签名是否齐全、正确,日期是否符合逻辑;

4. 检查申贷材料关键要素是否与电子合同保持一致。

提示:

同一学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与电子合同附件内容要保持一致,包括: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就读高校名称、贷款金额、期限等;

其中,《申请表》所填申贷金额和申贷期限要与电子合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县级资助中心要请申请人现场修改并签字确认。

(二)复核用户及其相关系统操作

①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合同复核用户。合同复按照《关于做好 2018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69 号)规定,《受理证明》加盖电子公章( 非彩色打印时公章显示为黑色)。各地教育部门要向辖区内高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高校要及时录入回执;

贷款办理完毕,县级资助中心、分行无需打印电子版《借款合同》用于存档;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1 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同一学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与电子合同附件内容要保持一致,包括: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就读高校名称、贷款金额、期限等;

其中,《申请表》所填申贷金额和申贷期限要与电子合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县级资助中心要请申请人现场修改并签字确认。

核用户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用户系统角色互斥,可以与负责人用户为同一人。

② 系统路径: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当前需复核的合同信息。按照上述要求检查电子合同及合同附件。复核通过的,点击“同意”按钮。复核未通过的,点击“退回”按钮。

三、关于电子合同及合同附件的修改

各县级资助中心应按照“双人审查原则”修改合同信息或替换合同附件。只有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能够修改合同或替换合同附件。修改合同或替换合同附件均需同机构其他用户先授权,再修改。

(一)需要修改合同内容的,应重新签订电子合同

具体操作为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选择需要修改的合同。点击“修改”按钮或“合同签订”按钮,弹出授权页面。完成授权操作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并与借款人重新签订电子合同。

提示:

重新签订电子合同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检查《受理证明》相应内容。如有需要,为学生重新打印新的《受理证明》。

(二)仅替换合同附件的,无需重新签订电子合同

具体操作为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选择需要替换附件的合同。点击“附件扫描”按钮,弹出授权页面。 先删除需要替换的附件,再根据实际需要将新的附件扫描上传至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三)既需修改合同内容也要替换合同附件在与借款人重新签订电子合时,同时替换对应的合同附件。

提示:

电子合同一经签订,电子印章及时生效。系统会把合同内容、签章状态、合同附件进行封装。

合同信息一经修改,原合同电子签章作废。

四、回执录入

省级资助中心应组织省内各高校及时开展回执录入工作,同时协调督促外省高校做好回执录入工作。高校应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 0 10 月 月 0 10 。 日。0 10 月 月 0 10 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提示:

借款学生携带以下材料请高校资助中心经办人录入回执:

①本人身份证;

②《受理证明》。

电子合同复核状态,不影响高校录入回执。

(二)工作流程

高校经办人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在查询栏中输入学生姓名并点击查询。若合同状态为“待高校录回执”,点击录入回执,录入欠缴费用总额,选择高校账号,录入《受理证明》中的“回执校验码”,点击确定。回执录入成功后,视为借款学生到校报到,系统中该生的合同审批状态将显示为“待县经办人汇总提交”。

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回执录入完毕后,若还需要修改回执信息的,高校经办人在回执录入模块下,选择要修改回执信息的合同,点击左下角“修改回执”按钮后进行修改。一旦县级资助中心将合同信息汇总上报省级资助中心后,高校经办人将不能再修改回执欠费信息。

五、组织公示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合同签订后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借款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县级资助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意见电话,对公示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乡镇(街道)进行

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谢绝其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应根据公示结果起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公示说明”)(见附件 7)。

六、汇总上报

高校录入回执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将当年的《借款合同》签订情况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汇总上报省级资助中心。

1. 县级资助中心应于 10 10 日前完成回执确认工作,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县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县级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 10 月 15 日前,县级资助中心盖章后的《县级申请汇总表》《公示说明》提交(或通过市级资助中心提交)省级资助中心,并留存一份。

3. 省级资助中心应对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修改。审核通过后,省级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本省汇总,导出《××省高校录入回执后,应留存《受理证明》备案,并提示借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下方虚线部分剪下带走(该部分提示借款学生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初始登录密码、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初始登录密码和初始支付密码)。

高校应严把回执录入关,对于已经办理了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不符合回执录入条件的,不予录入回执。

若借款学生无欠缴学费,高校应不予录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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