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有关部门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六)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原则上三天内将离校手续办理完毕,离校。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和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并且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含共同所为),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肃处理各类在学校内发展成员、组织聚会、进行仪式等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发生者等同先动手打人者处理。
3、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在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并参与他人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八)未引发打架事端,但蓄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恐吓、威胁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谩骂、侮辱、殴打教师及代表学院行使批评教育的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及言行不检点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图书馆、餐厅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穿拖鞋、吊带背心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染发及在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无效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 )私刻、伪造公章;
( 2 )涂改伪造成绩单;
( 3 )伪造教师签名;
( 4 )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九)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上的;
2、不在监考教师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在考场及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传、接物品的;
9、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并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答卷上故意不填写考生信息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3、传递、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比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8、不服从监考指挥,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偷题、改分、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妨碍教师评定分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或天数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含1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含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11-20学时(含20学时)或擅自离校4天(含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1-30学时(含30学时)或擅自离校6天(含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31-60学时(含60学时)或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4天以上者,或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依据《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其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移动消防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的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加重处分;
(二)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三)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等)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私接电源,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伤亡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在公寓、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引起失火或其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院同意随意张贴大字报及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五)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因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者或因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期限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设有处分期限,原则上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系纪律处分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批予以解除。如经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处分期限(原则上每次延长3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不合格者将继续延长)。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评优评选的评选时间范围与处分期限有重叠的,不得参评。
(二)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院系两级纪律处分委员会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受以下权益: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处分解除后可按学院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不得取出。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处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学院纪律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单位或街道做出鉴定,提交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街道,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所在系(院)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经院学生处审核,下达处分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通知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清楚(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
第二十七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分处理告知书5日内可向相关调查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相关调查部门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该采纳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再受理。
处分告知书及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校内申诉办法》(试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册的所有学生。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专学生比照此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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