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休、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格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携带相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生源地武装部批准,提交《大学生征兵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退出现役后2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需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三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同堂考试。
第十四条 学院逐步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的学生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上报所属系(部)和教务处。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对考核成绩有疑议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成绩。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相关教师填写《教师更改学生成绩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非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成绩不低于40分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视同未修。
第十六条 因疾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凭请假手续)不能参加考核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免试(考)或重修手续。手续系(部)留存。不履行缓考、免试(考)或重修手续的,按旷考处理。旷考成绩记“零”分,不予补考,毕业前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未经批准而缺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教学、考勤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初审意见,报体育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改修体育保健课及其他体育理论课,并参加体育与健康理论课学习,经考核给予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为严肃考纪,对违反考场规则及考试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按《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并计入该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限制其获得荣誉称号等。
第三节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非任选课(不包括实践课程和体育课)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及以上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初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后记为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下者和补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结业成绩按最后一次重修成绩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补考,成绩册中不记载。需另行选修。
第二十八条 重修学生应当在重修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审核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重修课程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考核,若课程安排有冲突,经开课系(部)同意可少参与部分课堂活动,但必须参加实验实训、按时完成作业。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三十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对自己不及格的课程应尽早安排重修,原则上在课程不及格后二年内完成重修。毕业班学生第五、六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标准,学生可以在规定延长的学习年限内自由安排重修时间。
第三十一条 凡跨学年、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如果后修学期课程已通过,但先修学期课程不及格,不能被覆盖,必须重修先修学期课程。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践课程、军训、劳动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节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五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非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和补考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三门及以上,应该留(降)级;可留(降)级,也允许跟班试读、重修。所在系对跟班试读的学生提出应留(降)级的书面警示。
学生非任选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和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门,或未取得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不能跟班重修,必须留(降)到下一年级。
第三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根据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 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二) 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试读一年,填写学院《学生试读协议书》(一式五份)分别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试读期间未能取得当本学年升级足够课程学分者,勒令退学。
第三十八条 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一式五份),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修完基本学制,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基本学制两年者,如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予以保留。
第四十一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修完原专业原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学院审批程序后,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专业原年级。
第四十二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留(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学生,留(降)级所缴纳学费学院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学习,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年级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的;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四)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单独招生的;
(六)二次转学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对调整专业情况进行公示。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申请转学者所在学院已学课程成绩单,以及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出。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之前,须依旧参加学院各项教育教学计划内环节和活动。擅自提前离校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3年。
第五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应提供申请及休学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不得擅自返校上课。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复学,所在系主任同意,报学生处核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该专业停招,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三) 复员学生,除上述要求外,需持退伍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诊断证明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七节 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者;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辅导员联系该生家长确认后,填写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需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在拟毕业时间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因留校查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部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不合格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姓名理由说明材料、生源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新旧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毕业证明书,需以下材料:
(一)省级以上日报刊登的,包括学院名称、专业名称、毕业年限、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证明;
(二)近期蓝底免冠小二寸纸质及电子版照片。
第十节 学籍信息修改
第六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信息为准。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在平台上下载的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确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经学院确认变更后上报。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院严格审核后方可修改,并报省学生处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生修改信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四)当年录取新生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学院招生部门公章;
(五)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其电子版;
(六)属于民族信息变更,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七)属于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院派专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核实结果证明,并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八)《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七十条 有下列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身份,冒名顶替者;
(二)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细则见《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关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及学院新规定出台前,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办学的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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