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9-01-10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13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激发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等综合职业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展现和检验学院人才培养的成果和质量,为使该项工作组织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形式与级别

(一)本规定所指的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规范的正规竞赛,包括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竞赛等赛事。

(二)本规定所指的专业技能竞赛的等级,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等级。具体赛事的级别,将根据赛事组织机构的级别来界定,具体界定标准为:

1.国家级竞赛,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全国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明确为国家级的竞赛。

2.省级竞赛,是指由省直机关或联合组织、省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明确为省级的竞赛。

3.市级竞赛,是指由市直机关或联合组织的、明确为市级的竞赛。

二、竞赛组织
(一)学院派队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的各项赛事。

(二)由院系具体负责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参赛前需由参赛负责人填写参赛审批单,携带有效的参赛通知,同时呈报参赛目的、内容、意义、参赛方案

以及经费预算等书面方案,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参赛。

(四)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时,各责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五)若需要辅导,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辅导必须做到五落实:落实参加人员、辅导时间、辅导地点、辅导内容及要求。严禁无组织、无计划的盲目辅导。

三、竞赛费用

各项专业技能竞赛费用,将根据学院审核批准的级别,归口筹措相关费用。具体费用包括:

(一)报名费、参赛费、参赛选手与指导教师的住宿费、差旅费。

(二)参赛获奖后的奖励。

(三)参赛前辅导教师的补贴。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分三级三等。若竞赛按名次设奖,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四名为三等奖。若竞赛按级别设奖,一、二、三等奖按上述标准奖励,优秀奖由评委会根据竞赛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奖励。

(二)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主办的竞赛活动,其奖金将下调一级。

(三)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
(四)校内自行组织的竞赛活动不发放奖金。
(五)奖励标准

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

类别

团体奖

个人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1000

800

500

省级

2000

1500

800

800

500

300

市级

1000

800

500

500

300

200

(六)辅导教师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辅导教师与参赛学生共同努力、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将辅导教师的奖励分为两部分:基本补贴和业绩奖金。
1.
课时补贴
以审批项目整体为单位,不计辅导教师数量,给予教师相应课时补贴。严禁将一个参赛项目分割为多个子项目分批审批,一经发现,将取消全部参赛项目资格。
2.
业绩奖金

对参赛队伍取得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将不计辅导教师数量,一次性给予业绩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

类别

团体奖

个人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0

800

500

1000

800

500

省级

700

400

200

700

400

200

市级

300

200

100

300

200

100

3.辅导教师奖励总额的计算方法

所有辅导教师的奖励总额=课时补贴+业绩奖金。

4.同一教师辅导多名学生,在同一竞赛中获奖,可累计奖金,但单项奖金累计:市级不超过800元、省级不超过1000元、国家级不超过2000元。
五、赛后事项
(一)竞赛结束后,参赛负责人携带:参赛审批单原件、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请款申请等材料,由所在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请款。

(二)各院系负责组织的各项赛事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参赛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向院系、学院主管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三)各院系需将参赛通知、参赛审批单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参赛方案、辅导教案、参赛过程照片、参赛总结等所有证明性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后永久保存。

六、附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学生奖励由非税收入5%提留资金支出。教师奖励由奖励绩效支出。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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