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的评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定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政[2007]84\90\91\92号文)、省(财政【2007】52、53、54、55号文)、市(张财字【2007】242、243、245、246号文)三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校、系(部)班级三级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助学办公室具体办事机构。
各系部成立以书记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管秘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资助认定工作的组织评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由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资助认定工作,普通学生念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20%,负责本班的资助认定推荐工作。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在符合国家、省、市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应为我校上一学年度的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市级以上“三好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应为我校上一学年度的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能够提供家庭经济贫困状况三级证明者;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学生应为系部确认的特困生,且能提供家庭经济贫困状况三级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获得。已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只能再申请获得三等国家助学金,一般情况不重复获得。凡经学校认定的烈士子女或孤儿,均可申请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各种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留级者;
(三)生活不节俭,经常抽烟、喝酒、滋事、赌博或通宵达旦上网者;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开假证明,编造材料,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五)家庭经济条件尚可,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造成没有按时注册者;
(六)具有其它情节,经学校资助小组认定为不符合受助条件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出具生源地(村、乡镇或街道、县或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三)班级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初审推荐,在本班级内公示三天后无异议报系部资助认定工作小组。
(四)系部资助认定工作小组二审推荐,在本系部内公示三天后无异议报学校助学办公室。
(五)学校助学办公室提请学校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各系部报上来的复审名单。核准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五天后无异议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
以上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差额推荐、等额复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及发放:
(一)以上四项奖学金、助学金全部来自上级专项资金拨款。学校为此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指定专门的财会人员、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管理,并定期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
(二)学校助学办公室为每一位受助学生建立专门的银行账号和银行卡。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生,全年一次性付清;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生,全年一次性付清;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分两次拨付。国家一等助学金每年4000元/每生、二等助学金每年3000元/每生、三等助学金每年2000元/每生;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每月150元/每生。
(三)对弄虚作假的受助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具体实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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